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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品質手冊

    通則篇 / 第三部 結構通則 (Construction)
  • 01. 所有家具的結構應該經過工程設計與實行,以確保結構上的完美,且能夠承受正常與每天使用時結構不致遭受破壞。
    02. 通常只有在不被看見的地方才能使用U形釘、洋釘、或其他的扣件,若合約上許可使用時,應該打入而使平齊。
    03. 在容易被看見或外露部分採用洋釘、U形釘、波形釘、夾緊釘與其他非裝飾性扣件時,應該將其沉入後填平。如圖下左。
    04. 所有正面的外露接合要求緊密配合,其接縫應該不可以超過1/64吋(0.4mm)。如圖下右。
     
    05. 鉸鏈以螺釘安裝應該需要達到平齊,而不超過鉸鏈表面。如圖下左。
    06. 家具有兩件或以上構件用熔接方式製造時,其連續熔接的長度不可超過2吋,或以點焊需至少三處,且其構件必須互相接觸。如圖下右
     
    07. 超過12吋寬的實木板料應該採用浮動結構的方式來防止裂縫與裂口。
    08. 所有的積層或貼薄片板面應該考慮到平衡的結構。
    09. 所有的接合在可能的情況下應該以兩種或以上的方法來穩固結合在一起,例如膠合劑與木釘、膠合劑與螺釘等。如下頁圖左。
    10. 旋轉基座的安裝位置應該要能使得其確定在平衡的作用下。如圖下右。
     
    11. 旋轉基座安裝上去時,應該在正常使用時獲致最小的傾斜度。
    12. 由鋼管製造的的構件,其平直度應該在±1/16吋範圍內。
    13. 連結五金或扣件用的鑽孔或鑿孔應該平整。
    14. 所有組合用螺絲應該適切地安裝而平齊,不可以有剝裂的現象。
    / 第一部 塗裝通則 (1-1)  / 第二部 外觀通則 (1-2)  / 第三部 結構通則 (1-3)  / 第四部 材料通則 (1-4)   家具品質手冊